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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登记

外国人登记证明书是在日本居住者的身分证明书,登记后必须随身携带。

第一次登记

来日本的外国人,如果在日本逗留期间超过90天时,必须办理外国人登记手续。应在90天内由本人持护照与照片两张(为最近6个月拍摄的正面免冠半身照。长4.5cm、宽3.5cm,同一底版)到区政府1层的外国人登记担当窗口进行申请。登记证明书需在入国管理局制作,需要数日的制作时间。请在指定期间内前来领取。未满16岁者不需要照片,可由同一家庭的亲属进行申请。
在日本孩子出生时,应在14天以内到户籍担当窗口办理出生登记(需要医师或助产师出具的出生证明书)。日本逗留60天以上的孩子,需要在其后,到外国人登记担当窗口办理下列手续。

  1. 出生后60天以内办理外国人登记
  2. 在大使馆申请护照
  3. 出生后30天以内,在入国管理局取得在留资格后,请在14天以内到外国人登记窗口进行登记

变更登记申请

办理外国人登记、迁入区内者与在区内居住地变更者,请在迁至新居住地之日起14天以内办理变更手续。另外,居住地以外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也需办理变更手续。申请由本人或同一家庭的亲属办理。迁出区外时,请到新居住地的政府办理登记。
但是,因在留期间更新初次登记署名时,代理人不得申请,请予以注意。

再交付申请、更换交付申请

将外国人登记证明书丢失者应向警察申报,并在发现丢失之日起14天以内办理手续。登记证明书污损、弃损、或记载栏填满不能追记时,或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发生订正或变更时,请以初次登记的同样方法办理手续。

确认(更换)申请

16岁以上者在外国人登记证明书记载的确认(更换)期间内,另外,满16岁者从16岁生日起30天以内,请由本人持护照、外国人登记证明书、照片两张进行申请。

外国人登记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

外国人登记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是就外国人登记原票记载的登记内容提供的证明,可由本人或本人同一家庭的亲属办理申请。其他人申请时,需要出具本人亲笔署名的委托书。申请由区政府的外国人登记担当窗口予以受理。登记内容没有变更时,也课在附近的地区中心受理。请出示外国人登记证明书。证明书一份300日元。
代理申请时,请持代理人的外国人登记证明书·护照·驾驶执照证中的一种证件。

再入国许可

临时回国或到其他国家出国,并再次回到日本入国时,请事前接受再入国许可,这样就可以不必再次接受在留资格审查,即可再入国。出国中外国人登记也将持续。再入国许可在入国管理局办理手续。具体请向东京入国管理局(电话5796-7111)问询。

签证(VISA)的变更或日本逗留的延长

变更签证资格或者延长在日本逗留期限的相关申请是在入国管理局办理的。获得了上述许可后,在14日之内,带好护照以及外国人登记证到中野区政府的外国人登记担当处办理外国人登记变更手续。

  • 问讯处∶【户籍居民】外国人登记担当
  • 电话 3228-5505(限用日语)

Last update 2008年 8月 22日